智能化系統集成應統一規劃,分期實施。
統一規劃就是各子系統的接口、協議等符合統一標準,各子系統的供應商應遵守承諾統一的通信協議,為系統集成創造條件。分期實施就是各子系統在設備訂貨時應預留接口,等各子系統運行正常并條件成熟后,在完成系統集成。
系統集成應具有可靠性、開放性、容錯性和可維護性。
(一)通信協議選用原則
由系統承包商編制的用戶軟件、接口軟件和應用軟件,是一個多廠商、多操作平臺、多系統軟件和面向多種應用的體系結構。系統集成的關鍵是在于解決各系統之間的互聯和互操作性問題,系統集成應采用統一的通信協議,才能解決各類設備之間或系統間的通信等問題。系統集成可根據需求采用功能集成、網絡集成、軟件界面集成等各種集成技術。
設備承包商提交系統接口標準,接口標準應在合同簽訂時由合同簽訂部門負責審定。系統承包商應根據接口標準制定接口測試方案,接口測試方案可自行檢測或由檢測機構實施,系統接口測試應保證接口性能符合設計要求,實現規定的接口各項功能,不發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頸問題,并保證系統接口的產品質量和安裝質量。
1、系統檢測應待系統已安裝完成,進行了初步調試,并有相應的技術文件和檢測方案后實施。產品功能、性能等項目的檢測應按國家標準進行;有特殊要求的產品,可按合同約定或設計要求進行。
2、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系統與其他系統具備聯動關系時,其檢測應依據合同文件和設計文件,以及規范規定的檢測項目、檢測數量和檢測方法,制定系統檢測方案。
3、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安裝完成后,系統承包商要對傳感器、執行器、控制器及系統功能進行現場測試。
4、綜合布線系統性能檢測,光纖布線應全部檢測,對絞線纜布線以不低于10%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樣檢測,抽樣點必須包括最遠布線點。
5、通信系統的測試包括初驗測試和試運行驗收測試。